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拜泉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8-31

为了鼓励和吸引境内外客商(境外客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境内客商是指齐齐哈尔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来拜泉县投资兴业,促进拜泉经济全面发展,在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制定的有关支持地方经济发展的各项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基础上,根据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税收优惠政策第一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亿元以上(含1亿元)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贷款贴息或专项资金扶持(以下简称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二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1亿元以下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7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三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四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营业税地方实得部分的25%,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五条世界500强企业、拥有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我县投资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六条境内外客商投资在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兼并、收购或控股国有、集体企业,安置原企业职工30%以上并签订三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国有、集体企业法人予以注销的,对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产后,三年内以原企业或本企业上一年度新增流转税、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部门予以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七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经省级以上有关部门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第八条境内外客商投资的出口创汇型企业,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70%以上的,除享受国家、省、市规定的税收政策外,在企业所得税扶持期满后,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30%给予扶持。第九条鼓励企业集团总部落户我县,对跨区域设点办厂的企业集团新落户我县的,投产后,五年内按企业已缴流转税、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部门给予扶持,或由企业自主选择同等额度的其它扶持形式。第十条对高科技或获得国际、国内专利项目和环保新建项目,在孵化期内,可实行“先建后办”政策,二年内是否办理税务登记由企业自主选择,二年后继续按相关税收优惠政策执行。二、土地使用优惠政策第十一条进驻产业基地和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新建、扩建项目优先保证用地;项目占用国有未利用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下,由县政府审批;土地出让金或租赁金一次性缴纳有困难的,可采取分期或分年缴纳(在出让金或租金未全部缴齐前,其土地使用权不得抵押);对在产业基地内投资额超3000万元的项目,在使用经批准的国有土地,可以采取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土地资产收益作为国家股本金注入企业。第十二条境内外客商在本县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含2000万元),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导向和本县投资重点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国有土地可以实行先用后买的方式。企业投产后,三年内可用享受相应的财税扶持金额抵土地出让金,若未达到全额土地出让金额度时,企业一次性缴纳不足部分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第十三条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生产加工型企业,由财政部门按企业应缴土地出让金的50%扶持企业发展。第十四条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以租赁方式使用国有荒地或闲置土地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五年内(含五年)免收租金。第十五条境内外客商购并本县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后,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转股)。当企业纳税的地方留成部分累计达到所欠出让金额度时,由同级财政部门按照同等额度扶持企业,企业全额用于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第十六条鼓励地处城区中心的工业企业整体搬入县产业基地规划区,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用于企业搬迁补偿。在产业基地内的用地,可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分年度缴纳租金。待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后,国土资源部门可办理土地使用证。第十七条鼓励外商投资我县产业基地基础建设。外商在服从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并按规划要求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的前提下,由县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涉及农用地转用征用的应依法办理转用征用审批手续),全额收取土地出让金,上缴县财政。在办理土地手续后,其土地使用权可依法转让、抵押、出租。上缴县财政出让金的100%用于该项目或产业基地基础设施配套建设。第十八条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农业、牧业等项目,可根据不同需要,分别办理土地出让手续或土地租赁手续。对使用国有或农村集体土地投资创办高效、高产、优质农业项目及植树造林项目,土地承包经营期可以延长到50年。三、收费优惠政策第十九条产业基地内及参与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战略的境内外客商投资总额1亿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到位资金在3000万元以上项目,县属权限内收费比照哈大齐工业走廊收费优惠政策办理。第二十条境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创办的工业、农副产品深加工项目和高科技项目,境外资金全部到位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规定的必须缴纳由县财政收缴以外的费用,由同级财政代缴。第二十一条境内外客商投资购买停产、半停产、破产企业,免收房产交易服务费。购买本县国有企业,其房产交易服务费将按投资额给予优惠,其中:投资500万元以下的,按投资额1%的30%收取,投资500—1000万元的,按投资额1%的20%收取,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投资额1%的10%收取。四、科技与人才优惠政策第二十二条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条件并通过认定的境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研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当年所发生的各项费用和为此所购置的关键设备、测试仪器和费用,可全额在成本中列支;其当年实际发生额比上年增长10%(含10%)以上的,可再按其实际发生额先上缴,后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第二十三条携带符合我县高新技术产业重点支持领域的科技成果、专利进入我县转化成果、创办企业、实施产业化的境内外客商,可优先获得县发展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支持;需要对成果作进一步研发的,可优先获得县科技攻关计划支持;符合向上申请条件的,优先组织推荐。第二十四条符合齐齐哈尔市梯队条件的外来投资者,可直接进入市级重点梯队并享受市级梯队成员待遇。招商引资企业具有一定科技含量的项目,连续两年每年税金达到150万元以上的,投资者及项目有功人员可参加市长特别奖评选。来我县投资具有相当于齐齐哈尔市科技进步二等奖科研成果的外来投资者,可参加市政府特殊津贴评选。五、服务优惠政策第二十五条境内外客商到我县产业基地内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县相关部门负责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掌握使用的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产业开发资金等。第二十六条对当年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以先开工建设,除涉及消防、环保、安全等必须进行审批的项目外,其它手续可后补办。第二十七条对境内外客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万元以上的项目,在办理新企业审批、申报等各项手续过程中,进入县政务中心“绿色通道”。六、其它优惠政策第二十八条境内外客商投资的符合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项目,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国办发[2005]36号文件及省、市振兴东北老工业基地的扶持政策。第二十九条凡经批准进入县产业基地规划区的境内外客商投资项目(企业),除享受本优惠政策外,同时享受黑龙江省人民政府黑政发[2005]30号和黑价联字[2005]42号等文件规定的优惠政策。第三十条落户在我县产业基地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在6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可比照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优惠政策。第三十一条本县企业投资创办新企业,在保证原企业纳税额不降低的情况下,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时,亦享受本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本优惠政策如有与本县以往政策规定不同之处,以本规定为准。第三十三条对投资拉动力强的企业或重大项目,县政府也可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第三十四条本优惠政策由拜泉县人民政府授权拜泉县招商局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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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别称鹤城、卜奎。是黑龙江省下辖地级市,也是黑龙江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位于黑龙江省西部。“齐齐哈尔”源自达斡尔语,是“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 齐齐哈尔是东北地区西北部区域中心城市,中国十三个较大的市之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独立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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