富裕县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1、投资新办生产加工型企业,生产经营期在10年以上,自投产之日算起,前2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全额予以返还;第3—5年,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财政按50%比例返还。
2、购买县属及其县属以下国有中小型企业全部产权的,采取挂牌方式出让,可按评估价的30%给予优惠,免税、免费办理土地及房产过户手续;其中购买停产半停产企业创办加工企业的,给予3年返还增值税、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的优惠政策。安排原企业职工、下岗职工占该企业总人数70%以上的,自办理营业执照之日起,2年返还营业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
二、用地政策
1、国内外客商来我县兼并、购买生产加工型企业,经县政府批准,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县财政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方式全额返还。
2、国内外客商来我县投资,新建生产加工型企业,土地以有偿出让的方式取得,土地出让金缴纳后由县财政以扶持企业发展基金的名义全额返还。也可以以租赁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租金免收。
3、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国内外客商,在土地使用期内,企业按照设计投产并实现税收后,经县政府批准,土地使用权可以转让、出租、抵押、交换、继承和赠予。
4、国内外客商投资文教、卫生、科学技术等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公益事业项目,给予无偿划拨土地使用权,免征土地使用费的优惠政策。
三、收费政策
在我县独资新办生产加工类企业的客商,在建设期内,免收县属一切行政事业性收费,企业投产后免收1年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年后所应缴纳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一律实行一费制,由财政局与企业协商收费额度,报县政府批准后统一征收,除财政局外,其它任何单位不能到企业收取任何形式的行政事业规费。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办理时限:凡是本县能办的事项必须当日办结。需请示市级部门批准的,由业务部门无偿代办(不收取代办费),时间不超过3个工作日;需请示省级部门批准的,由业务部门无偿代办,时间不超过7个工作日。
2、企业与政府合同签订后,所有“厂门”以外需协调解决的县政府职权范围内的事项,全部由引荐部门跟踪服务,无偿(不收办理费)办理,直至企业投入正常的生产运营。
3、企业开工后,不经政府许可,企业可拒绝任何单位入内检查,确保企业一心一意搞建设,一心一意抓经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