讷河市招商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09-02
一、财税政策
1、对世界500强企业、国内500强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的外来投资企业或个人,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办法,具体商定有关事项,给予特殊优惠政策。
2、外商和国内客商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1000万元的企业(厂址在乡镇投资额减半),分别给予三年、五年已缴税金地方留成部分的奖励。
3、外商和国内客商投资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奖励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占总产值50%以上的,由同级财政部门按已缴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的50%予以奖励。
二、土地政策
1、启动老企业或新建工业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土地的,三年内免收土地租金。
2、兴办企业,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的,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100万元的,其土地出让金按评估地价,分别优惠30%、50%;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的和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100万元以上的,政府无偿提供建设用地。
三、收费政策
1、厂址在市区固定资产投资200万元以上、厂址在乡镇固定资产投资50万元以上的企业,3年内免收市级征收的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含“三险”)。厂房、厂区建设期间,免收市级一切行政事业性规费(不含建筑行业统筹)。
2、企业实行定费统收,任何部门不得到企业乱收费。
四、服务保护政策
1、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特殊保护,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发放贵宾证和专用车辆特别通行证。给企业运送生产原料的车辆,在本市范围内不严重违章不扣车、不押证、不罚款。
2、对外来投资企业实行挂牌保护。未经市委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企业检查和罚款,任何行政执法部门不得下令企业停产、停业,不得扣押、查封、划拨企业资金、财产和冻结银行帐户;未经市委、市政府批准,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到企业搞评比、捐助、摊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