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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市招商引资优惠政策

| 税收优惠政策 |2011-10-19

为进一步鼓励吸引境内外客商(境外客商是指国外及港、澳、台客商,境内客商是指本市以外的国内客商)来齐齐哈尔市投资兴业,现结合齐齐哈尔市市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一、财政方面

第一条境内外客商新设立的工业企业,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前两年按企业已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三年至第五年按地方实得部分5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二条境内外客商新设立的工业企业,经认定为省及省以上高新技术项目,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自投产之日起,前三年按企业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第四年至第五年按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三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兼并、收购或控股市内原有工业企业,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当年实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同比地方实得部分增量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四条境内外客商独资新办物流、商贸服务类项目,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自建成营业之日起,三年内按企业已缴增值税、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5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五条世界500强企业,经认定为拥有创新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来齐齐哈尔市投资项目,投产后,三年内按企业已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第六条境内外客商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项目,注册资本3000万元以上的工业项目,政府将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法,在税收方面以实缴地方所得部分为限,给予更优惠的财政扶持。

第七条鼓励企业集团总部落户齐齐哈尔市,对跨区域设点企业集团落户齐齐哈尔市,投产后,五年内按企业已缴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地方实得部分的100%,由同级财政给予扶持。

二、土地方面

第八条境内外客商投资项目用地,优先保证用地指标。占用国有未利用土地2公顷(含2公顷)以下的项目,由市、县(市)政府审批。

第九条境内外客商在齐齐哈尔市新设立的工业项目,以挂牌出让方式供地,其价格按最低限价确定,不再进行标定地价评估。工业用地土地出让金一次性交齐有困难的,可以采取租赁方式供地,分年度交纳土地年租金。对投资超过5000万元以上(含5000万元)的项目,土地使用权可以由国家作价(出资)入股的方式供地。单独选址的工业项目,经批准后,且土地前期开发由使用者自行完成的工业项目用地,其土地出让金可按工业用地最低限价的60%收取。固定资产投资亿元以上的工业项目用地,可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给予更优惠的用地政策。

第十条境内外客商购并齐齐哈尔市国有、集体企业,被购并企业所欠的土地出让金可作为国家股本投入(由有关部门按程序审批,再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代表国家转股)。

第十一条鼓励地处城市中心区的工业企业整体迁入哈大齐工业走廊齐齐哈尔规划区,企业原划拨土地处置收益可用于企业搬迁补偿或新建项目投资。

第十二条凡境内外客商投资齐齐哈尔市产业基地基础设施建设,按照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并完善配套设施建设的,可由市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依法进行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出让金入库后,由同级财政根据客商投资基础建设额度返还土地出让金,返还的土地出让金用于企业的基础设施建设。

三、收费方面

第十三条境内外客商在产业基地内投资总额5000万元以上,当年固定资产资金到位1000万元以上的项目,市属权限内的收费比照哈大齐工业走廊收费优惠政策办理。

第十四条境外客商来齐齐哈尔市投资创办的工业和高科技项目,境外资金全部到位后,办理行政审批手续发生的费用一律实行零收费,国家与省规定必须缴纳部分,由市财政收缴以外的规费,由同级财政代缴。

第十五条境内外客商投资兴建商贸企业、集贸市场,其出租经营性房屋、柜台或创办餐饮、娱乐企业,二年内免收价格调节基金。

四、服务方面

第十六条境内外客商到产业基地固定资产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优先向上申报、争取国家、省高新技术产业专项资金、大项目前期费、技术改造专项资金、外贸发展基金、绿色食品专项资金、农业产业化资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等。

第十七条境内外客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鼓励类项目,除涉及消防、环保、食品安全和人身安全等必须审批,可先开工建设,其它手续可补办。

第十八条境内外客商当年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项目,在办理各项审批手续时可进入市政务服务中心“绿色通道”,优先受理、特事特办、同步审批、提前办结。

五、其它方面

第十九条落户产业基地内、总投资1亿元以上,当年到位资金2000万元以上的生产型项目,比照享受哈大齐工业走廊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本市企业投资新设立的企业,在保证原企业纳税额不降低的前提下,达到本政策所规定的投资额度时,亦享受本优惠政策。

第二十一条外来投资企业涉及引进先进技术及人才,亦享受相关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优惠政策由齐齐哈尔市人民政府负责解释,自2009年10月30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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齐齐哈尔,别称鹤城、卜奎。是黑龙江省下辖地级市,也是黑龙江省省域副中心城市,位于黑龙江省西部。“齐齐哈尔”源自达斡尔语,是“边疆”或“天然牧场”之意。 齐齐哈尔是东北地区西北部区域中心城市,中国十三个较大的市之一,是经国务院批准的具有独立立... 更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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